刘某买卖合同案
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和12月原告所在的北京某公司向被告所在的北京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其中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批电脑,付清款项400多万,但是被告公司却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货,后多次催促被告提供一张支票,原告持支票至银行兑现,却被告知此支票存在密码,再联系被告公司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一审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被告上诉至上级法院,经上级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合同依法成立,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判令被告公司于2015年9月、12月之前分别退款原告公司货款,且原告公司有权要求立即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明显忽视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且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双方可协商更改合同关系,单一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