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明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3000元,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明先生的名字。2012年,明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对于房产两人并无任何约定,目前房屋已升值到100万元。2014年两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周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只有明先生自己的名字,但由于两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该房产,明先生确认为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因此,房子是自己一人的。
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离婚后,房子到底是谁的,现今社会,离婚现象普遍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在这个案例中,该房产是明先生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买的,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后是由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 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该房屋仍属于明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王先生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