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女士的丈夫于2012年去世,之后丈夫的弟弟持有一份丈夫亲手书写的遗嘱要求继承丈夫名下的房产及其他一切财产,孙女士的丈夫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经办理完了登记等一切手续,另外一套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孙女士丈夫死亡三个月之后有关的产权证才办理完成,因此,孙女士声称因为丈夫去世之前房屋并没有产权证,所以该房产不应该包含在丈夫遗嘱中所说的其名下的房产之内,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知只要是合法的财产就都属于公民的遗产,本案中,虽然孙女士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只要该房产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那么该房产仍然属于孙女士的丈夫所有,因此也就属于孙女士丈夫的遗产范围内,而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明书在孙女士丈夫去世之后已经办了下来,那么只要孙女士丈夫的弟弟持有的其丈夫的自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孙女士丈夫的弟弟就可以带着遗嘱,带着孙女士丈夫的死亡证明,有关房产的产权证等需要的公证材料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带着公证材料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可。
但是,孙女士丈夫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孙女士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其丈夫的遗产中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那么就应该先把属于孙女士所有的一半分割出来,剩余的部分才属于其丈夫的遗产,才能按照其遗嘱处理。所以这份遗嘱并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因此孙女士丈夫的弟弟只能依照遗嘱请求李女士与其丈夫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丈夫的那一半。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