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地流转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所有的耕地约3.47亩依流转的方式租赁给被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约定每亩价格37500元.以上合计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30125元,并相应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开阳县城关镇石头村盖章后生效,该协议井没有开阳县城关镇石头村盖章,原告并不同意此协议内容,此协议只是被告事先草拟的一份协议,并且违反原告自19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六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六条、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阐明观点不同意此项流转协议内容,要求收回土地,被告总以各种理山和方式拒绝并强制使用原告的土地进行运作,被告的行为严重俊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岳某被告(反诉原告)吴某、郡某、吴某、吴某人民币12800元(当庭兑现).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岳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查费40。元由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某、郡某、吴某、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小结】
办案调解结案,当事人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