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兄弟,2013年7月9日原被告母亲刘淑兰去世,留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XXX号楼XX单元XXX号)。原被告母亲鄢某已于1992年1月30入去世,上述房产系刘淑兰于2013年5月8日(原被告父亲去世后)购买
原告鄢某在被继承人刘淑兰过世后欲分割其遗留房产,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拓夫律所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鄢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为鄢某、鄢传民.郡某于1992年1月30日死亡,刘某于2013年7月9日死亡.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20号楼4层4单元404号的房屋现登记在刘某名下.现鄢某、鄢某对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20号楼4层4单元404号的房屋由鄢某、鄢XX按份共有,鄢某、鄢XX每人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九十九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小结】
2015年7月2。日上午8:4。分亚运村法庭开庭,最后调解结案.房子平分,鄢某补偿拆迁款38万元及3年利息给鄢某.之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房管局要求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并同时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及监护人的名义代理鄢某办理过户手续,程序正在审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