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陶某与张某1979年9月22日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陶某,陶某与张某1995年11月!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此期间双方互付抚养协助义务,在张某生病期间,一直由原告照顾,直至去世。在张某生病期间,留有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6号2门!101房屋一套由原告继承,华普轿车一辆、华夏证券基金由儿子陶A继承,现立遗嘱人张某于2013年5月16日去世,该房屋迟迟不能过户,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张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X号X门xxx号房屋由陶某继承。
二、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华普轿车一辆(车牌号NLK58XX)由陶寿继承。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二十六元,由陶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小结】
2015年7月16北京拓夫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陶某(陶煮)的委托,指派本所席美玉律师、张柯楠实习律师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本案经办案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制定办案策略,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庭调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2015年10月28调解结案,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