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
赵女士与杨女士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杨某系双方之女;原告董某系被告杨某之女.杨某于2009年12月30日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赵女士于2015年3月7日去世。杨某生前购置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死亡后,子清书面声明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2015年2月10日赵风智做出遗赠,将上述房屋在其百年后赠送其外孙女董某.另查,赵女士、杨女士已于2011年1月1。日协议离婚,现杨女士表示放弃其墓于婚姻关系而对上述房屋享有的份额·现原告董某因继承事宜诉至法院.
原告外婆赵女士2015年3月6日去世,留有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在其百年之后赠送其外孙女董某,并注有日期及两名见证人。
该份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关于遗嘱继承的生效条、17条的规定原告由单独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并且家庭其他成员也对此均无异议!
【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由原告董某继承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小结】
2015年7月16日北京拓夫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董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席美玉律师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本案经办案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制定办案策略,多次与当事人沟通,2015年10月12日下午14:00于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0月19日调解结案。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承办律师:席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