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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到期 装修添附物归谁?

  案情:

  刘先生在胡家园地段有一处底商,两年前他将该门面租给许某用于开设饭店,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同时两人约定,房屋到期后,许某因装修添附的厨具、桌椅板凳等由刘先生所有,合同还约定了当房屋到期后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两年间,许某的饭店生意十分红火,刘先生曾经找过许某要求他增加一部分租金,可是许某并没有答应。前阵子,许某的房屋到期,他要求刘先生继续租给他,可是刘先生想要收回房屋后自己经营。许某吃了闭门羹,在搬离期间他拆掉了饭店所有的装修,还把桌椅板凳等统统拉走,只给刘先生留下了一个满目狼藉的空屋子。刘先生见状十分气愤,要求许某赔偿,可是遭到许某拒绝。究竟租赁期间产生的装修和添附物,在租期结束后该如何处置呢?

  律师说法:

  双方当初是本着平等自愿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违法违规的条款,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许某应按照约定将这些装修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留给刘先生。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桌椅板凳等物品,是双方之前约定清楚的,许某的执意拆除损害了出租人刘先生的利益。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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