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 1987年1月21日 1989年3月13日 1997年7月14日 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土地补偿倍数 相当5-6倍 相当5-6倍 相当于5-6倍 年产值的7--9倍 年产值的8--10倍
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 菜田:4000-5000元
水田:2100-3000元
园地:1500-2300 菜田:6500
水田:4000-4500
园地:3000-3500 菜田:8000-8500
水田:6000-6500
园地:4000-4500 菜田:21000-27000
水田:14000-18000
园地:8400-10800 菜田:24000-30000
水田:16000-20000
园地:12000-15000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
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计。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
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 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元。 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 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元、36000元。
安置补助费具体金额范围(元) 菜田:7000-10000
田:4000-7000
园地:3500-5000 菜田:6500-18000
水田:5500-13000
园地:3000-3500;9000 菜田:14000-30000
水田:12000-18000
园地:8000-18000 菜田:14000-45000
水田:12000-30000
园地:4800-7200 菜田:36000-54000
水田:24000-36000
园地:18000-27000
青苗补偿费(元) 菜田:
水田:
园地: 菜田:600
水田:350-400
园地:300 菜田:800-850
水田:550
园地:4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包干费(元) 菜田:1500
水田:1200
园地:1000 菜田:2100-2700
水田:1400-1800
园地:840-1080 菜田:2400-3000
水田:1600-2000
园地:1200-1500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元 1602元 5625元 10399元 16035元
比较内容 1984年政策 1988年政策 1994年政策 1999年政策 2003年政策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 1602 5625 10399 16035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5 832 2000 4024 5548
平均菜田征地费 13000 18750 30250 53500 72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21.49 11.70 5.38 5.14 4.4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37.68 22.54 15.13 13.30 12.98
平均水田征地费 8050 13500 21250 37000 48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3.31 8.43 3.78 3.56 2.9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23.33 16.23 10.63 9.19 8.65
平均园地征地费 6150 6500 17250 15600 36000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17.83 7.81 8.63 3.88 6.49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0.17 4.06 3.07 1.50 2.25宅基地补偿(09年平均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
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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