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房屋征收一定要给与补偿,否则即是违法行为。
另外,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与补偿》,朱晓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