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合同纠纷案
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先生(买房)与李女士(买方)于2013年7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东里2栋2单月252号,建筑面积50.42平方米,价款共计1150000元。
主合同约定未迁出户口要承担房屋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合同约定卖方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迁出户口,2013年9月1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原告起诉时也未按约迁出户口,现协商未果,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本案在一审中调解结案,被告李女士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刘先生违约金14000元。
【律师点评】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