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张某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张小某为二人之子,张大某、杨某为张某之父母。XXX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大某名下,王某张某结婚后亦在此居住。因涉及拆迁,2011年11月15日,张大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钱覅泥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有实际拆迁人口5人,分别为张某、王某、张大某、杨某、张小某;期房安置三套,各项拆迁安置补助费用共计60余万元。2012年初,张大某自拆迁人处领取了上述拆迁补助费。双方确认上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记载的安置房屋还在建设中,尚未交付。2014年,张某、王某诉讼离婚,判决张小某由王某抚养,并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未对XXX号房屋的拆迁利益进行分配。现王某、张小某以拆迁利益已经确定为由坚持要求对尚未实际取得的安置补偿房屋进行分割,并主张将拆迁补助费平均分成五份,其二人应取得其中两份。而张大某和张某以王某婚后未在XXX号院内修缮房屋为由对起主张的分割房产诉求不予认可。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判决回迁安置房屋中的一套归王某及张小某共同居住使用;但应当对张大某、杨某及张某进行补偿,拆迁补助费平均分割。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及分家析产,属于此类案件的一个标志性判例;房产为老人所有,婚后夫妻未对房屋进行修缮或新的投入,则遇到拆迁时,夫妻对房屋本身的拆迁补偿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基于夫妻的户口或人口数而或的相应的指标,夫妻可以使用。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本所的律师积极与对方及法官进行沟通,促进双方的调解。最终未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最终最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