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1日,本所委托人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将涉案房屋卖给刘某,房屋建筑面积190多平米。该房屋售价总金额130968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委托人按照刘某的要求于2014年3月办理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协助刘某完成了房屋交接工作。但刘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剩余款。
【审理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由刘某向委托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利息共计36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案件比较清晰,办案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付款方式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以起诉解决,除了本案中的剩余购房款以外,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及必要性的损失。
本案调解结案,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