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200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协商,被告同意将北京市某区回迁房卖给原告并在签约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承诺在五年后第一个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2010年被告以朋友困难为由骗回房屋并对外出租,原告多次协商要回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诉讼主张予以采信,判令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并帮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明显忽视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且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双方可协商更改合同关系,单一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