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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该公司购买某房产,王某一次性付清60万元的购房款,该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前交房,若该公司逾期交房,王某有权利解除合同,该公司应于接到王某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合同违约金等。王某按照约定一次性交了60万元房款,可是,该公司并没有依约交房,于是王某多次催告,后来,王某来到交房处,发现所购房屋多处漏水,该公司答应修缮合格后立即交房,王某便同意了,可是,该公司迟迟未交房,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却一直没有收到退房款。

  拓夫律师分析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王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足额的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但该公司在王某的多次催告下均未交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收到被告交房短信后当即向被告提出退房,因此,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同日基于王某提出退房的请求已经解除。因此,该公司属于违约方,因依法返还王某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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